前一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公告)。
公告里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0%。”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那么实际缴纳增值税是根据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一般纳税人每个月到月底的时候,对于当期的可抵扣的进项,统一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月末可根据你当期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计算10%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不用发生每笔进项税都计算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
举例来看:
A公司专门从事鉴证咨询服务,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
4月份的销项税是25万,进项税是20万,并且这个进项税是全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那么也就是说在20万的进项税的10%,2万可以在当期加计抵扣。
那么在4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是当期销项25万减当期进项20万,应缴纳增值税是5万。
同时还要考虑到当期进项税又能加计抵减2万。
实际交税金额是多少呢?
5万减2万是3万。
第1个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万
(销项25万-进项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 5万
第2个当期计提增值税账务处理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其他收益 2万
所以,4月实际缴纳给国家财政的增值税是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