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价款2000万元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购入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万
(10000×30%)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营业外收入 1000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实际支付额)2000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会计上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3000万元,而税务上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故纳税申报表调整减少金额为1000万元。
即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在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