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推送内容中我们提到了,委托拍卖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时,如何缴纳税款的问题。
今天我们看看委托方是其他个人的,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给拍卖公司。
今天的内容涉及到的是委托方取得拍卖款后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我们先来看政策依据:
增值税
一、委托方(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固定资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所得税
拍卖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中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同时,对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凭证的要求、税金及合理费用的扣除等均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文件指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以上条文,我们可以分析出,当委托人为其他个人时,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委托拍卖取得的价款,是免征增值税的。
此时就面临一个问题,拍卖公司如何取得其他个人拍品的增值税为0税率的发票?
我个人认为,拍卖公司可以要求其他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如果委托方个人能够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发票给拍卖公司,那么拍卖公司就能够取得正式发票,计入拍卖公司的成本,也是能够解决拍卖公司给买受人全额开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