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公告)的发布,车辆购置税又一次进入大众的视线。
公告中以下几点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按照公告第一条的理解,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以外的均属于应税车辆。
也就是说马路上跑的的私家车都属于这个范畴。
按照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除了购买这种方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自产自用的应税车辆。
它的计税价格应参考同类车型,也就是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
对于没有参考对象的,按照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地税务局确定。
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而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申报。
对原属于免税、减税车辆,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这个减免范围的,应进行补税。
补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使用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已缴纳购置税的完税车辆发生退回,计算退税的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条款罗列了一大堆,其实真正比较常见的,跟我们切身相关的就是1、2、3条。
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这次的新车辆购置税法。以一辆国产2.0排量的乘用车为例:
4S店的指导价格为250,000.00元,在一系列优惠活动后的实际售价为200,00.000元,那么这辆车的计税价格就是176,991.15元(其中增值税230,08.85=200,000.00÷1.13×13%,增值税税率13%),继而得出应缴纳的购置税为17,699.12元(176,991.15×10%=17,699.12,购置税税率10%)。
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光会遇到随着产品升级换代或者销售压力优惠促销的车型,还会遇到一车难求加价销售的强势车型。
这些高于指导价的加价,又该如何处理?
毕竟加价也是需要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中的一部分,按照新的《车辆购置税法》是否也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呢?
另外,新的《车辆购置税法》中提及的计税价格,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而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那么,现在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即将在7月执行了,申报车辆购置税时,是否还存在最低计税价格?
宝骏汽车某集团销售总监则表示,新的购置税办法下,新车购置税额=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1.13×10%。增值税税率4月1日之后就变成13%了,7月1日以后也还是,新政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其实跟以前的计税是一样,唯一变的就是没有最低限额。
所以,如果限制,那立法与否对车辆购置税缴纳的多少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影响;
而如果不限制,是否会出现价值20万的车,刻意卖个低价,而剩余价款以其他形式流入4S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