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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是否必须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临时工工资是否必须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财税新说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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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是实务中原相对正式工的一个习惯说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


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是实务中原相对正式工的一个习惯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上述情形的,临时工工资就是企业职工薪酬,工资发放明细表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劳务费在500元以内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临时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劳务费超过500元的,应当要求临时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以劳务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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