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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解读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财税新说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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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优惠期间

该政策的优惠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但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

优惠对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这里指的是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加计抵扣额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关于销售额的口径,包括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等。

案例说明

甲企业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成立。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餐饮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甲企业取得应税收入20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1万元,其中外购手机用于职工发放福利对应的进项税为1万元。甲企业10月份怎么交增值税呢?

第一步: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甲企业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1万元中,有1万元进项税属于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发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1=10万元
第二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15%=1.5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甲企业在10月份无“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和“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1.5-0=1.5万元

第四步:核算实际应纳税额。甲企业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6%-10=12-10=2万元

甲企业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1.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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