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报告
跨企查
产业带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产业园
更多
百科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
>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新说
2020-02-11
2
导读:票据种类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税[2009]124号规
票据种类
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税
[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开具金额
接受捐赠的非
货币
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使用范围
财综[2010]1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财税新说
1234
内容
2205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财税新说
1234
总阅读
46
粉丝
0
内容
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