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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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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税新说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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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根据以上规定,这次优惠是采取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进行的优惠,虽然申
报表
分三步走进行填报,将优惠的2%填在了“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但主要起一个统计优惠额的作用,并不能改变直接减免的实质。
账务处理
应采取直接减免方式。
案例一:假设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防护用品20.2万元,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2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
增值税申报
案例二: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小保公司(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40万,其中1月1日至2月29日含税销售额30万元,3月1日至3月31日含税销售额10万。
注意:区分纳税义务时间很关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
=
第
7
栏÷(
1+
征收率
)=300,00
0.00
÷
(1+3%)+100,000.00
÷
(1+1%)=390,272.04
元。
2 《增值税减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写:
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不含税销售额390,272.04元,第15栏次填写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11,708.16元,第16栏次填写按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税额1,980.20元。
3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
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对应减征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征税额=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2%=100,000.00/(1+1%)*2%=1,9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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