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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捐赠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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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捐赠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新说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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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值税优惠《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
增值税优惠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对于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优惠,只是针对于实物捐赠,即实物捐赠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于该优惠政策,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益性实物捐赠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适用于捐赠对象为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
阿克苏
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向非目标脱困地区进行公益性实物捐赠还是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2.优惠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上述优惠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即使实现脱贫了,公益性实物捐赠的企业仍可享受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捐赠方式: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
55号公告最大的突破为企业直接无偿捐赠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扩大了企业享受公益性实物捐赠的范围。
4.企业对于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实物捐赠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朔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5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15号)等税收法律法规仅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只能按年度利润总额(即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49号公告最大突破是扶贫捐赠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极大提高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对于该优惠政策,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仅适用捐赠对象地区为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的范围上述增值税的规定。
2.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捐据实扣除赠含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3.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溯4年。
4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据实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4.捐赠方式:企业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才允许据实扣除。
注意:企业直接向目标脱贫地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与增值税对实物公益性捐赠的规定是不同的,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
5.企业向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只能适用于按年度利润总额(即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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