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合同签署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人。
文化纸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支付价款;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税会差异?
这类业务表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二是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销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
举例来说,2020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后交付。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实际利率为6%。考虑到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