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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涉税新变化

财政补贴涉税新变化 财税新说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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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应在取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大家比较熟知的,但是需要注意,自2021年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应在取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大家比较熟知的,但是需要注意,自2021年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新变化。

财政补贴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纳税时点的原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是在取得财政补助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财政补助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021年财政补助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的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起,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财政补助,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改变了原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纳税时点。这是我们企业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的。

    还需注意: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与的固定金额的财政补助,不属于上述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情况,应按收付实现制于收到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补贴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助的纳税时点,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于收到时缴纳增值税。这是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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