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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贷款利息支出何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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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贷款利息支出何时税前扣除
财税新说
2021-07-19
4
导读:实务中,企业经常因融资发生利息支出。一般来讲,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允许在企
实务中,企业经常因
融资
发生利息支出。一般来讲,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跨年度
贷款
的利息支出,究竟应该在权责发生年度,还是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许多纳税人搞不清楚。
案例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1
亿元,贷款期为
2018
年
7
月~
2019
年
6
月,年利率为
5%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于
2019
年
7
月一次还本付息。
2019
年
7
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
5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企业发生的这
500
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利息支出并不属于
“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
的事项,其税务处理应遵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
那么,企业应如何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呢
?
有观点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
2019
年
7
月向银行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应为
2019
年度。甲公司应在
2019
年度一次性确认利息支出
500
万元。
对此,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
2018
年和
2019
年,且每年各占
6
个月。从
2018
年
7
月开始,银行已经正式向甲公司提供贷款
服务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履行了义务,甲公司就同步产生了付息义务。换言之,
2018
年与
2019
年,甲公司分别接受银行贷款服务
6
个月,按照权责发生制,
2018
年与
2019
年应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
500÷12×6=250(
万元
)
。分别在
2018
年和
2019
年确认利息支出,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而
2019
年
7
月仅为双方利息实际支付或者结算时点,甲公司在该时点实际支付利息后,应付义务归于消灭,此时全额确认利息支出,反而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甲公司应分别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各确认利息支出
250
万元。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本案例中,甲公司在
2019
年
7
月才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
2018
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
250
万元,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250
万元。
2019
年
7
月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再追溯调整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此,甲公司可能会产生退
(
抵
)
税。
2019
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
250
万元,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税会处理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进行成本或费用的会计核算。
在税务处理时,企业还要注意,相关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建议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关注税会差异,正确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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