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今天和大家聊一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仅仅享受一个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它可以享受税率优惠、扣除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境外所得计算优惠等四大类优惠。下面给大家具体梳理一下:
1.税率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含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3)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15%税率或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收。
2.扣除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实务中要提醒大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是不一样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要小于高新研发费用的归集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境外所得计算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实务中,有几个常见问题值得大家重视:
1.注意不要混淆享受优惠年度
根据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实务中,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定往往在次年才能拿到证书,比如企业在2017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8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企业在2018年3月取得证书后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年度依然是证书生效的年度起,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也就是说,2017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按上面例子,如果企业因疏忽,2017年度汇算清缴未进行优惠备案享受政策,在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三年内)补充申请减免税。
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汇算清缴时除了填写报送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以外,还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第二,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三,如果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要引起重视。
4.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比如,2014年1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到2017年9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17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7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四季度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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