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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处理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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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税前扣除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扣除,适用所有企业)

  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适用特殊行业)

  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2、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3、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4、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

注意事项

  1、企业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扣除基数应准确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培训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准确划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需单独核算,据实在税前扣除,不可把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4、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不得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若企业发生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等支出,可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扣除:“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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