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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缓税政策

解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缓税政策 财税新说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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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明确从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的2021年和2022年所部分税费再次延长缓缴期,延长期间为4个月。


相关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6个月缴纳。


17号公告重点内容



  根据17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按月申报的制造业中小企业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所属期的缓缴税款在2022年8月申报期就已缴纳入库,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
  也就是说,按本政策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和6月(按月申报),或者2021年第4季度和2022年第1、第2季度(按季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8月(按月申报)及以后的税款要正常申报缴纳(2022年7月税款已缴纳入库)。


适用条



   (一)制造业中小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其中,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中小企业。
  (二)缓缴税费
  缓缴税费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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