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正列举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搬迁系政策性搬迁的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的要求:独立核算和单独进行税务处理,否则视同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保险赔款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补偿收入含被征用资产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及由于搬迁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一不需要安装或简单安装的资产,按照其净值及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二需要大修的资产,将该资产的净值及计入该资产的大修费用,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土地,按照换出资产的净值及计入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第四搬迁期间新购入的资产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确定成本、折旧和摊销,其支出不能计入搬迁支出。但是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第一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正数,形成搬迁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负数,形成搬迁损失。
第二企业搬迁期间搬迁所得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三企业搬迁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者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第四搬迁完成年度的确定口径:下列情形之一视搬迁完成年度,①从搬迁开始,五年内任何年度完成;②从搬迁开始,搬迁年度满五年的第五年;③搬迁已基本完成,且生产经营收入达到搬迁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搬迁开始年度的计算口径: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对停止生产搬迁的,亏损弥补期间计算暂时中止,搬迁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弥补亏损年限;但是一边生产一边搬迁的企业,搬迁期间的时间连续计算弥补亏损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