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较常涉及的“合同取得成本”为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依据新收入准则,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但为获取销售代理合同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差旅费等需要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如果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预计摊销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实务操作中,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在支付销售佣金时,应当先确认一项资产,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中,待企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时,以相同的基础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
支付销售佣金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从概念及定义来看,合同取得成本是一项资产,因此在报表中应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但如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如房地产企业采用新收入准则,“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根据“与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摊销至当期损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