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应该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对于单位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规定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