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统借统还政策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政策很容易相混淆,下面进行对比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常借款一般情况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财税〔2019〕20号自发布之日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3、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对于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仍按一般规定执行,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什么是企业集团?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通过对比发现:
(一)对于企业集团之间使用资金,无论是统借统还性质还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在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都免征增值税。
(二)统借统还与关联企业借款两者性质不同,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下属企业使用的资金仍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三)对于企业集团以外的关联企业无偿借款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