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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税会差异

销售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税会差异 财税新说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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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C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C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该批仪器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C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C公司还向D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即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该批精密仪器和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700万元和80万元,该批精密仪器成本为500万元。C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内将发生保修费用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C公司将该批仪器交付D公司并取得780万元价款。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也就是说,C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不属于提供额外服务,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处理。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C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将延保服务收费的80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延保期间,根据延保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公司预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20万元,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案例中的精密仪器销售、延保服务收入确认方面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但是,对于保修费用的税务处理,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而对企业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却未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会差异

  对于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但由于企业所得税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基本原则,对于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销售,相关质保费用只准予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税会处理不一致将形成暂时性差异。因此,纳税人需要做好备查台账,详细记录保修费用的计提及实际发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每年计提的保修费用,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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