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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常见误区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常见误区 财税新说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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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各类型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1、限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自201911日至202512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误区三:超出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续年度不得扣除

  在限额扣除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误区四: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采用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捐赠额,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均放入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误区五:企业无需留存相关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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