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发布以来,关于实际从事科研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能否归集于研发支出,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问题争议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主要是帮助企业应对临时用工需求,减轻用工负担。最初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学历较低、大多只能从事一些体力或低知识附加值的工作。所以,在高新认定时,劳务派遣人员的人工费用能否作为研发费支出,存在一定争议。其主要有两种观点。
1、不能计入研发费这种观点认为,研究开发工作是“高大上”的工作,非有一定学历及技能不能胜任,所以,不支持将其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可以计入研发费这种观点认为研发工作千头万绪,需要各种技能人员的配合才能完成,劳务派遣人员既然从事了研发工作,其费用支出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的劳务派遣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升,拥有高等学历及技术职称的比比皆是,所以,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支出应该按外聘科技人员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外聘科技人员
195号文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但是对“外聘科技人员”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外聘科技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于2023年7月共同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规定,也对此做出了解释。主要内容为:(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外聘人员研发支出,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研发加计扣除的人员对象是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年度内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员。
如果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则劳务派遣人员属于企业的外聘科技人员,可以适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的规定。即实现了税法的加计扣除政策认定的研发费支出,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对研发费用投入范围的一致性。
部分地区的认定评审机构不认可此部分支出,但也有部分地区认可此部分支出。在实际规划相关工作时,还是要多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认定主管机构做好沟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