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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热点政策问答

环境保护税热点政策问答 财税新说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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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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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在中化人民和国领域和中化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02、机动车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03、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是否能够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捆样测算的万法核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04、企业属于应税水污染物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如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05、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06、企业的废气排放口,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前三项中有一项废气排放浓度超标,另两项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这种情况下达到国家标准50%以下的两种废气能否享受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号),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07、企业采购了一批环境保护设备,应税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明显下降,请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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