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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EPC项目的涉税管理

境外EPC项目的涉税管理 财税新说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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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一带一路”大力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揽EPC项目。

  随着“一带一路”大力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揽EPC项目。所谓EPC,是英文Engineering - Procurement - Construction的缩写,即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建筑施工、性能测试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境外EPC项目金额大、周期长,受项目所在国政策影响大,境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无疑增加了企业风险,税收负担直接关乎项目经济效益。

税收环境调研


  “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税制差异大且不健全。项目策划和启动阶段需要开展前期调研,有针对性地对目标市场开展税务环境和政策研究,充分利用当地的中资机构、驻外使领馆、当地中介机构等提供的信息和建议,重点调研项目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同时还需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公司法、劳工政策、外汇政策、票据、会计制度投资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都将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特别关注被投资国对EPC合同的离岸部分是否征税,以及不征税时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然后进行合理的安排,恰当地选择合同签约方。针对在岸服务部分,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常设机构相关规定,防范常设机构税务风险。如果作为签约主体的我国企业需要派人到项目所在国作业,满足一定条件时(比如作业周期超过6个月),可能会构成常设机构,在岸部分相应的收入就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建议我国企业特别关注投资当地对常设机构的征税方法。比如,有的国家要求据实申报,此时企业应准确地归集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等;而有的国家按照核定方式征税,企业则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就核定利润率、税基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合理地降低税负。

选择合同签约主体的涉税考虑



  境外EPC项目签约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一是以母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名义;二是母公司直投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三是母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主体特点各不相同,涉税风险也各不相同。

  如选择以母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约执行,优点是:(1)由于母公司现有的工程资质强、声誉高,容易获得认同,利于中标;(2)利润汇回时,在某些国家可以不用再缴纳股息税;(3)利用税收协定,如果施工期限较短(一般不应超过183天),则可以使用“非常设机构”名义进行经营,而不用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缺点是在项目所在国是非居民纳税人,从公司形式上承担无限责任。

  以母公司直投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投标主体实际为当地的法人主体、居民纳税人且承担有限责任,可以享受居民纳税人的各项优惠待遇,即使项目失败,母公司也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是所订立的合同不论期限长短均要在当地申报纳税,且不能分割合同纳税,项目完工后,利润汇回往往要缴纳股息税。

  以母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降低所得税和股息等税负,还可以利用相应分红方案,可将利润暂时保留在一级或者二级控股公司,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缺点是不利于投标和竞标,涉税风险加大。

  “走出去”初期以直接控股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为较佳选择方案,如果相关海外税务管理经验比较成熟,相关环节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考虑以间接控股子公司或间接控股合资公司为签约主体。

合同架构的涉税设计



  在签署EPC合同时为了降低外账企业所得税费用,应根据当地税收政策以及项目成本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合同架构。

  EPC项目一般分为OFFSHORE(合同的E、P部分)和ONSHORE(合同的C部分)两部分。OFFSHORE合同主要纳税环节在境内,ONSHORE合同主要纳税环节在项目所在国。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进行合理拆分,离岸部分由母公司签订合同;而将在岸部分由当地注册公司签订,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避免所在国税务机关出于国家税收管辖权考虑要求将整个FPC合同在项目所在国纳税,当然要注意保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

合同条款的涉税设计



  常见的EPC合同税务条款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1、业主负责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在合同条款中应清楚的写明税种、以谁的名义缴纳、缴纳的时间及形式、税款证明的提供等。但是这种条款风险在于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总包方,如果业主反悔或者耍赖,总包企业就会非常被动。

  2、总包方承担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种,具体怎么缴纳以及由谁来缴纳,总承包商应该全面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测算税务成本,并在合同报价中考虑此影响。

EPC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涉税管理


  1、境内管理

  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然后向项目所在国提供,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根据我国税法,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2、境外管理

  首先必须明确界定总部和项目部相关税务管理的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其次须做好项目所在国税务基础工作,理顺税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聘请工作严谨、细致、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凭证报表的处理,也可以和当地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中资税务所在当地分支机构合作,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各种税务报表,本土化后也很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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