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范围误区
误区一: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纠正:不是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称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误区二:未签订买委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纠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有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也需要按照印花税税率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申报期限误区
误区三:有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实际业务,不需要中报印花税。
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TIPS: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即使季度、年度内未发生应税行为,也必须进行零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误区四:非征期内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按次申报印花税。
纠正:非征期内允许按次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且按次采集的税目不能与认定的按期税目重复,如纳税人已认定过按期申报的“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目,则无法对“买卖合同”按次申报。
计税依据误区
误区五:签订的合同上未列明金额的,不用缴纳印花税。
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
优惠政策误区
误区六: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纠正: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符合“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条件的,系统会自动识别普惠减免。如有其他减免税情况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误区七:企业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之后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纠正: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