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要取得支付利息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向非关联方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关联方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非金融企业C(关联方)对非金融企业A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C(关联方)借款25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2500×8%=200万元
扣除限额=1000×2×6%=120万元(双限额)
准予在税前扣除1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要取得支付利息的发票。
向自然人借款
公司股东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参照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规定的计算扣除限额。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单位支付个人利息的时候需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且需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个人给公司提供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费用发票。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到位前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假设公司2020年1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金2030年12月31日实缴,那2020~2030年跟银行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
(2)假设公司2020年1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金2021年12月31日实缴,如果到了出资期限股东没有实缴出资的,2022年开始至实缴前跟银行的借款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