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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

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 财税新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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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人工成本是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用工形式也呈现多元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人工成本是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用工形式也呈现多元化特点,劳务派遣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特殊形式应运而生,已经成为企业用工类型中广泛而重要的补充方式之一。

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按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福利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也可以选择将工资等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以制作的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处理凭证附件,代劳务派遣公司交社保费用,同时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

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根据对劳动者工资薪金支出的不同方式,劳务派遣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劳动者工资薪金、福利、社保费用及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将个人部分发放给劳动者个人,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费发票;第二种是劳动者工资薪金等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工单位按月只需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两种情形相应也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处理差异。

  (一)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派遣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的6%税率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开具3%征收率(现行优惠征收率1%)发票。选择差额纳税的,开具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而劳务外包则应根据外包项目的内容、性质,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比如,劳务外包单位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承包单位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属于“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则属于“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属于“运输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一种模式,则用工单位凭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时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不能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二种模式,则用工单位除以派遣单位开具的管理费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费用分为两部分,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计入用工单位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部分计入福利费项目按14%限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同时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依据。

  在劳务外包业务中,用工单位支付给提供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的88个问题》对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一种模式,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二种模式,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模式,用工单位须关注规避财务核算、税务处理以及劳动争议等用工风险,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须厘清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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