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情形,以下是主要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的评估增值不得调整计税基础。因此,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值计提的折旧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
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评估增值的资产若涉及后续转让等应税行为,需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增值的资产转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况税务处理
1、企业改制上市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不征收入库,转增国有资本金,且评估增值资产按评估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取得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3、基础设施REITs试点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评估增值可递延至完成募资并支付价款后缴纳企业所得税,战略配售部分可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