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是该国判断其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该国纳税的核心标准。也就是说,纳税人一旦成为了某国的常设机构,则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便应当在该国纳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一)“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三)“常设机构”一语同样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税收筹划思路
到某外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跨国企业,若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则企业应充分利用该国规定常设机构的条件,避免使自己成为该国的常设机构,从而可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
2024年我国建筑公司A到甲国从事建筑工程,工程期约为8个月,根据我国与甲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建筑工程期达到6个月以上的即构成常设机构,需按该国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进行该建筑工程的总成本为2000万元,工程总收入为3000万元。甲国对该安装工程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负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方案一:A公司的建筑工程期达到6个月以上,构成甲国的常设机构,需要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甲国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2000-200)×30%=240(万元),
A公司共纳税=200+240=440(万元),
该笔所得汇回我国后,由于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我国25%税率,因此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税后利润为=3000-2000-440=560(万元)。
方案二:若A公司将此建筑工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每3个月作为一个阶段,中间停工休息一个月,则A公司就不构成甲国的常设机构,不需要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甲国的税后利润即为利润总额=3000-2000-200=800(万元),该笔所得汇回我国后,需要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A公司共纳税=200+200=400(万元),A公司的税后利润=3000-2000―400=60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0万元(440-400),多获税后利润40万元(600-56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