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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之误区

债务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之误区 财税新说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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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人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偿还而发生债务重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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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偿还而发生债务重组行为。债务重组中因债权人豁免债务等而使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收益,而在实务中因债务重组收益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政策时会产生误区,从而为企业带来纳税风险。我们应避免以下误区,规避税务风险:

   误区一:税法规定的债务重组与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相同

   税务规定的债务重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 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会计上的债务重组范围比税法上的债务重组范围更宽泛,不仅仅局限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含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且并不仅限于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存在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税法上的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误区二: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述规定明确了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两种方式,但是实务中不少人误以为债转股方式的债务重组,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必须满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这个条件。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中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有两种方式:“重组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与“债转股”。

  因此,关于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受“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这个条件的限制。

//////////

   误区三: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影响债权人税务处理的选择

   债务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债务重组如果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权人也须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纳税申报。在实务中,如果债务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需要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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