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关于“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发生重大调整:不再以纳税人整体的“主营业务”为判断依据,而是聚焦于每一项具体应税交易中所包含的多个业务内容,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统一税率或征收率。
这一变化对企业的合同设计、发票开具、收入确认乃至税务筹划均产生深远影响。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准确判断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
法律依据:主附关系是核心标准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若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按“主要业务”统一适用税率:
1、交易包含多个涉税业务(如货物销售+安装服务、餐饮+住宿等);
2、业务之间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
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该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仅为必要补充,且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列举了四类典型场景,并设定了“比照执行”的兜底条款: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 → 适用软件产品税率(通常为13%);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 → 适用货物税率(13%);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并收取电池更换、定位、维护费 → 适用电力产品税率(13%);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并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 → 适用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租赁13%,不动产租赁9%);
其他类似交易,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这意味着,以往企业通过合同拆分将高税率货物与低税率服务分别计价以降低整体税负的操作,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合规。例如,某公司出租新能源汽车并提供APP调度服务,若整体构成一项交易,则必须按“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不得将信息技术服务单独按6%计税。
判断逻辑:回归交易实质,聚焦主附关系
尽管13号公告列举了具体情形,但其背后隐含的判断标准仍需企业主动把握:
主要业务是交易的核心目的与经济实质,附属服务仅为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手段;
附属服务不具备独立商业价值,其存在完全依附于主要业务;
定价结构体现主次关系:主要业务占交易对价的绝大部分。
举例:某制造企业销售生产线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即便安装技术含量较高,但由于设备本身构成交易主体,且无设备销售则无安装需求,故整笔交易应按货物销售13%统一计税,无需区分设备款与安装费。
此外,13号公告强调“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意味着税务机关有权对未列明但具有相同主附结构的交易(如销售医疗器械+操作培训、销售光伏设备+运维服务等)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企业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风险提示:虚假拆分将面临补税+处罚双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13号公告特别强调“看交易实质”。若企业仅在合同上拆分租金与服务费,但未实际提供相应服务(如无保洁人员、无信息系统支撑),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拆分避税行为。对此,税务机关将要求按主要业务(如不动产租赁)全额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可能处以罚款;同步调整房产税计税基础,导致多税种联动风险。
实物建议:合规前置,强化证据链管理
增值税法下混合销售规则从身份导向彻底转向交易实质导向。企业唯有摒弃拆分降税的旧思维,转而构建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合规证据为支撑的税务管理体系,方能在新法环境下行稳致远。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审视现有合同模板:对涉及混合交易的条款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形式拆分;
2、建立“主附业务”判定流程:由财务、法务、业务部门协同评估每类交易的实质;
3、完整留存服务提供证据:如安装验收单、运维记录、系统日志等,证明附属服务的真实性;
4、统一开票口径:整笔交易开具一张发票,税率栏按主要业务填写,备注可说明服务内容;
5、关注行业比照案例:及时跟踪税务机关发布的类案处理指引,防范政策执行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