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资本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时候,股东还会借款给公司使⽤。一旦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也就无力归还,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付,在企业注销时,对税收有何影响?
案例背景
B公司是从事商品贸易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资金需求由个人股东私人借支给企业,截至2018年12月B公司共向股东个人借支1000万元,无力归还。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领导决定将B公司关闭注销,可是在注销时,公司账面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导致存在未结的涉税事项,无法马上注销。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收入、汇兑收益等。
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在公司注销时仍然无法偿还,则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如果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则有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追加注册资本来解决这个问题。
(1)追加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实收资本 1000
(2)归还股东借款(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这样公司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借款,注销时“仍然无法偿还”的现象就不存在了。而且银行存款也仅仅只是过了一下账而已,并没有增加公司资金的流出。通俗一点理解,也就是债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