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同日,十一个中央部委又联合印发配套管理办法《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这两份文件标志着我国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对科技创新给予的系统性、制度化财税支持全面升级。
财关税〔2026〕7号文第三条明确列举了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十三类主体,涵盖从国家级科研平台到地方新型研发机构的完整体系:
传统科研机构:包括中央、省、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如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
高校与党校系统: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高校、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公共知识基础设施: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市场化创新主体:如转制科研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外资与民非机构:经省级商务或科技部门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财关税〔2026〕8号文进一步细化了各类主体的核定权限分工。例如,中央级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省级及以下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海关联合核定;高校名单由教育部统一核定;公共图书馆则由文旅部及地方文旅部门分级核定。这意味着各单位需主动对接相应主管部门,完成资格确认程序,方能享受政策。
根据7号文第一条,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条还特别规定,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主体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键点在于清单管理。第四条明确,免税商品实行清单制,具体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科研设备都自动免税,必须列入官方发布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因此,各单位在采购前应密切关注清单动态,避免因商品未列清单而无法享受优惠。
此外,第五条允许在海关审核同意的前提下,将免税进口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甚至附属医院的临床实验(限大中型医疗检测仪器每3年每种1台)。这体现了政策对科研资源共享的支持,但也强调了后续监管——免税设备仍按减免税货物接受海关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8号文构建了完整的政策执行框架:
名单函告机制:各主管部门核定享惠主体名单后,须函告海关总署(中央级)或所在地直属海关(地方级),并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名单注明批次,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退税安排:对于2026年1月1日后至通知印发30日内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并同步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若已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需先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抵扣情况表》。
动态管理:主体发生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的,须及时报牵头部门重新核定资格,确保政策适用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这一机制既保障了政策的及时落地,又通过多部门协同防止滥用,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1、确认资格: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应尽快联系对应主管部门(如科技厅、教育厅、商务厅等),确认是否在核定名单内,或启动申报程序。
2、对照清单:在进口前,务必查询财政部即将发布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保拟进口设备属于免税范围。
3、规范申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进口用途说明等材料,并严格遵守后续监管要求,避免违规使用导致补税甚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