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类型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股份支付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属于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在具体金额上,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可行权日之后,在行权前,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无须会计处理,于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所授股权的公允价值——股本)
(二)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主要适用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未兑付前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增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贬值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行权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以回购的股权进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如下:
回购股份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以回购的股权对职工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本企业的员工,有的还将股权激励的对象扩大到其未上市的成员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即结算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二是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母公司,结算企业(母公司)由于承担了向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职工(如高管人员)结算股份支付的义务,因而视为对该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投入,应当按照授予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对该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该股份支付交易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时,应当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股份支付交易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负债。会计处理为:
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长期投资
贷:资本公积(权益结算)
或者是:
借:长期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
对于接受服务企业,也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如由母公司直接向该子公司的高管人员授予股份),或者虽然有结算义务但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二是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即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结算企业对自有员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股份支付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份支付,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支付方式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股权激励在授权日并未实际支付,股权激励等待期也同样没有实际支付,因此,在授权日和等待期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等待期会计核算上确认的费用应该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行权后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