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核算企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起点,从源头上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计算准确与否。
一是收入确认要完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含9类,分别是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这些收入既基于企业会计核算,又与会计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要注意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会差异调整,确保申报无错漏。比如,视同销售收入等,可能因为无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再如,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在会计上计入应收股利,不影响当期利润,但在税法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若符合免税条件,再同时填入免税金额,作减免税处理。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注意这些税会差异,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要准确。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的确认原则,如没有特殊规定,均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了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时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也存在税会差异。比如,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应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二者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对照收入确认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避免出现应确认未确认或推迟确认收入等问题。
三是收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有关联关系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关系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企业在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时,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除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情况外,要注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精准把握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能够税前扣除的支出,企业要把握好4个原则。
一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按照这个原则,对企业为减少市场经营风险提取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准备金、相关行业设立的风险基金等,因在提取时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一般不允许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资产的特殊风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制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政策文件,允许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按规定限额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有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外,企业其他准备金性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为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比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支出,服务性企业为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而雇佣的员工工资薪金等。此外,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还要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为高管购买别墅,购房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都属于高管的个人消费,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三是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金额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营业额或者利润水平是否匹配等。企业的合理支出应该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或缺的支出,若相关支出是为了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则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比如,有的生产性企业购置文物、艺术品等,并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7号)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四是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企业的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对于费用化支出,允许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资本化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在支出发生时,就要准确判断支出的性质,后续税务处理应该与支出性质相匹配。
依法依规享受优惠
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等,近年来,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不少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力度大、适用范围广。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时,需要注意对照政策适用条件,避免出现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此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20%。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个核心问题是“研发活动的判断”和“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其中,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通过排除方式明确“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等7项活动不是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6 类费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号)还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冲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为便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税务总局联合科技部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要认真对照政策文件及执行指引,准确核算归集研发费用。
二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条件较为简单,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资产总额也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上述规则简单清晰,且税务部门也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设置了相关规则,提醒企业准确享受政策,但企业仍要防范因未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导致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