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税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经济发展活力。那么,技术入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如何处理呢?
一般来说,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你的技术如果已经形成了一定形式的知识产权,并且进行评估作价以后是可以用来对公司投资并获得相应股权的,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这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税法则有进一步的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就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101号文同时还对可以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的范围做了明确: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企业,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我们需要注意到,税法规定赋予了技术入股方具有税务处理的选择权:
第一,企业可以选择当期纳税。
第二,企业可以选择5年分期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所得,可以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技术成果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如果选择5年分期纳税的,5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且要注意,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所得,且须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第三,企业还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要注意,政策对企业类型的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境内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因为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
其次要注意,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
再次要注意,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享受到递延纳税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