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分红需要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在获得公司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区分以下六种情况:
一、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取得的分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取得的分红。《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分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分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时,也是根据每个投资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计算的,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分红所得税。
六、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在税法上,股东身份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显示的股东名册为准。代持股现象在税法上虽无直接定义,但税务处理时依据的是实际登记在册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自然人隐名股东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等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不用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