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根据(2021)沪0115民初103940号案例整理
2020年,德国客户G某与上海某纺织公司达成合作,采购大批防疫物资,合同金额364万美元。客户按约付款,上海公司陆续发货,但未能如期履行全部交货义务。
客户多次催讨未发货部分对应的货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余款115万余美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公司抗辩称:我们只是“出口代理”,履约是由他人完成,不应承担买卖合同责任。
二、判决要点
法院没有支持“出口代理免责”的说法,理由:
合同实质重于名义,虽然被告称自己是“代理人”,但其接受订单、收取货款、组织供货并承诺退款,行为本质上构成买卖合同的履行。
法院明确:“被告在合同关系中并非中立第三人,其行为构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由于德国与中国均为《CISG》缔约国,法院依据该公约第1条、第81条、第84条,判定: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已支付但未履行对应部分货款;卖方还应按合理利率支付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法院参照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认定利息,说明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法院也可依法补充认定。
三、三大关键法律点
1、“出口代理”≠免责
合同法与CISG均以行为实质而非名义判断当事人身份。
只要你收了款、发了货、做了承诺,你就构成“买卖合同相对方”,无法以“代理”身份推卸责任。
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责任承接
买卖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付款方只能向其直接交易对象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公司直接收款、履约,当然承担返款义务。
即使后端另有供货商,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对买方的义务。
3、《CISG》在涉外买卖中的适用具有强制性
只要交易国均为缔约国,且未明确排除CISG适用,该公约即自动适用。
CISG对卖方违约后的责任规定非常明确,特别是第81条、84条,对于“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支付利息”的路径设计完整,买方维权难度远低于普通内贸。
四、这对农机行业企业意味着什么?
误区一:找“代理公司”出口,就能规避所有责任?
错。如果你没有签署清晰的三方协议或委托出口合同,即便名义上不是出口方,你也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责任承担者。
误区二:我们是做工厂的,合同细节客户定,风险跟我们无关?
错。很多工厂在接单时根本没有“看合同”意识,甚至连谁是付款方、谁是提货人都搞不清楚。一旦出现违约或资金争议,作为实际履约方的你将成为第一责任人。
误区三: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法院就一定适用中国法?
错。在涉外货物买卖中,如未约定适用法律,则CISG自动适用。对大多数中国制造商而言,这是一套对卖方更为严格的国际规则体系,必须慎重对待。
五、我们可以为你提供什么服务?
作为专注于出口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的涉外服务团队,我们为农机设备制造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 出口合同合规审核与定制
明确交货义务、风险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机制
增设国际收款保护与争议解决条款
2. 出口代理法律结构设计
起草三方委托出口协议、履约确认函
设计责任隔离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预设争议联动机制,降低“被连带”的可能性
3. 出口纠纷维权与诉讼仲裁
协助构建完整举证体系(合同+发票+物流+付款证据)
指导起诉路径选择(涉外管辖+证据翻译+执行落地)
承办国内外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金额较大的预付款、尾款、质量争议等案件
六、一句话总结:
你若接了订单、收了货款、发了货,就不能再说“我只是代理人”。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合同签得多,而在于你是否真正知道——谁在法律上是卖方?谁要对客户负责?你能否写好合同、拿好证据、守好尾款?
专为有订单、有出海计划的农机制造企业,解决每一笔跨境交易中可能“出错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