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所以不缴纳房产税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包含土地成本。无论是外购土地还是自用土地,均需将地价(如出让金、契税等)计入房产原值,按1.2%税率从价计征房产税。
例外:单独核算的土地(如未开发空地)可能无需计入。
误区二:房屋无产权就不缴纳房产税
正解:房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而非“产权”。无产权房屋(如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若实际使用且具备房产形态(如可遮风避雨、有围护结构),仍需缴纳房产税。税务实践中通常以“使用”为前提,而非产权证明。
误区三:房屋免租,租金为0,所以房产税为0
正解:免租期≠免税期。 若出租但约定免租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免租期视为“无偿使用”,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正常租金期则按租金×12%缴纳(个人出租住房可能适用优惠税率)。
误区四:转租房屋按差额缴纳房产税
正解:转租方(非产权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无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出租方),其按全部租金收入×12%缴税。转租行为仅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不重复征收房产税。
误区五:个人所有住房均免征房产税
正解:目前个人自住住房暂免房产税,但以下情况需注意:1.非居住用房:个人出租商铺、办公楼等,按租金×12%(现行政策减半)缴税。2. 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如上海针对人均超60㎡部分,重庆针对高档住房)。
误区六:房产税按“评估价”缴纳,与会计账面原值无关
正解:自用房产通常按会计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计税(含地价、装修等),而非市场评估价。若未按规定确认房产原值,税务机关可以出租房产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税,与评估价无关。
误区七:房产税可自行选择从价或从租计征
正解:计税方式由房产用途决定,不可随意选择。自用:从价计征(原值×1.2%)。出租:从租计征(租金×12%)。 混合使用:部分自用、部分出租需分别核算,否则从价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