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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关账前涉税风险核查

年终关账前涉税风险核查 财税新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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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产生于平时的业务过程和会计核算中,日积月累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大部分企业要经过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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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产生于平时的业务过程和会计核算中,日积月累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大部分企业要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才能发现或暴露其巨大的税收风险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税收政策纷繁复杂,部分财务人员无法熟知,平时对风险无法预知。因此,在年终对整个年度的账务审视、账务调整、降低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涉税事项的调整更应特别关注。

未开票收入

  企业年终关账前,要确认未开票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包括: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冲减费用。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收入确认工作,及时申报缴税。

  未开票收入管理要点在于:即使没有开发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件的须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不仅要做好申报,还应做好管理工作,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应做好做台账登记未开票明细,后期补开票及时从台账中扣减,避免重复开票和纳税。

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在视同销售收入方面存在着差异。企业年终关账前,对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是否存在税会差异。例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时,不存在税会差异。当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增值税上不确认为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会计处理上则不确认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当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其他常见的收入不合规情形

  货已发出不入账;原材料转让走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销售发货不确认收入导致预收账款长期大额挂账;质保金长期挂账,收回不确认收入;废品、边角料收入不入账;包装物押金逾期不确认收入;人为增加收入或者虚开发票调节利润等收入不合规情形,可能会导致企业少缴税款,使得税收风险增加。因此,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进行核实、调账、会计差错更正等相关的会计处理。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要避免跨年列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即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都已入账,尤其要关注是否有在途单据。

  费用发生后尽可能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否则需纳税调增。对于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和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

税前扣除凭证

  扣除凭证应及时审核以保证其合规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具体包括: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即内部凭证。包括入库单、出库单、工资表、津贴表、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表、成本结算单等;外部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财政票据包括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票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票据、各类捐款收据。

税费情况

  年末关账前,应对本年度的各种税费进行一次梳理检查有无计算错误、有误遗漏。对于常规税种,每月或每季度企业一般都会按时申报,但是对于一些不经常发生的税种却可能遗漏。企业应及时梳理自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情况,并对两者的勾稽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检查其他税种是否已及时缴纳。此外,还要将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去年同期以及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其差异原因,检查各种税费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账错调账、税错补税。

税收优惠政策

  财务人员应及时将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债权债务:关联方借款

  债权债务分为与非关联方的债权债务和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对于与非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要将其债权债务的数额、明细、票据、往来款项核对清楚。而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相对来说更容易出现舞弊,对其要求更严格。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在关账前,要关注是否发生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并做好记录。《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做了正列举,其中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在企业年终关账前,要关注是否发生了上述支出,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关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以及关联交易等一些特别规定,在会计核算时要予以关注。

往来款项

  年终关账前,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纳税人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应重点关注其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对于长期应付款项,要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并核实账户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处理。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企业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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