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交易被分为两类:能否抵扣进项的关键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非所有非应税交易都禁止抵扣进项税,而是将其划分为两类:
1、法定非应税交易(可抵扣进项)
这类交易明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正常抵扣,属于“征扣不一致”的例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l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l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l 依法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
l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例如:某企业因政府城市更新项目获得1200万元拆迁补偿款(属“征收补偿”),其此前购置厂房所抵扣的进项税无需转出,仍可继续用于抵扣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
2、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禁止抵扣进项)
这是新规的核心变化。凡不属于上述四类法定情形,但又不在应税或视同应税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若取得了经济利益(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则被归入“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判断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1)发生在《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即非应税、非视同应税);
(2)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四类法定非应税行为。
典型场景:
l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支付的评估费、法律咨询费;
l IPO过程中支付给券商、律师、审计机构的服务费;
l 为申请与销售无关的政府补贴而发生的专项咨询费。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税也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用途”是判断能否抵扣的核心标准
新规强调“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非仅看资金来源或收入性质。
案例对比:
可抵扣:企业获得500万元政府补贴(非应税收入),用该资金购买生产设备用于日常生产——设备用于应税经营活动,进项税65万元允许抵扣。
不可抵扣:企业为申请同一笔补贴,专门聘请机构出具技术报告,支付咨询费10万元(含税0.6万元)——该服务直接用于非应税交易(获取补贴),进项税不得抵扣。
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原则:关键看购进货物或服务的实际用途,而非资金是否来自非应税收入。
兼用型长期资产的特殊处理规则
对于同时用于应税与非应税(或其他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了差异化处理规则:
原值≤500万元:即使混合使用,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元: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但需在资产使用期内按比例逐年调整,将用于非应税等项目的部分作进项转出。
例如:企业2026年购入一栋办公楼(原值600万元),既用于产品生产(应税),又用于股权转让办公(非应税)。则需在折旧年限内,按非应税用途占比,逐年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实务建议
2026年增值税法下,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抵扣不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有明文方可抵”。只有《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列举的四类非应税行为才享有进项税抵扣权,其余所有取得经济利益的非应税经营活动,均适用“无销项、无进项”的严格征扣一致原则。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精准识别交易性质,强化用途管理,方能合规控税、规避风险。
1、建立用途台账:对每一笔大额采购或服务支出,明确记录其具体用途,区分是否用于非应税交易。
2、合同条款审慎设计:在股权交易、重组、IPO等非应税活动中,提前约定服务费用的税负承担方式。
3、关注后续配套政策:特别是企业重组、资产整体转让等复杂业务,目前尚存政策空白,需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的解释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