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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进口免税新政落地

科普进口免税新政落地 财税新说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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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项重要政策文件——《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这两份文件共同构建了“十五五”时期(20262030年)科普类进口商品免税政策的完整制度框架。


政策定位与实施期限

  两份文件均自202611日起施行,至20301231日止,覆盖整个“十五五”规划期。这标志着国家对科普事业的支持从阶段性试点转向制度化、长期化安排。值得注意的是,财关税〔202612号为政策主体文件,明确免税商品范围;财关税〔202613号则为操作细则,重点解决“谁可享惠”“如何认定”“怎样监管”等实操问题。


免税主体:严格限定向公众开放的科普机构

  并非所有科技类单位均可享受免税。根据13号文第一条,享惠主体仅限以下两类:

 1、法定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2、高校及科研机构所属科普基地: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的科普活动

   (2)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其中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不少于20天;

   (3)设有常设科普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特别强调: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前提,若仅为内部教学或科研用途,则不符合条件。


免税商品范围:两类清单,分项管理

  12号文明确两类免税进口商品:

  第一类:科普影视作品载体

  包括拷贝、工作带、硬盘等承载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介质,且须属于附件所列税则号列。关键限制:仅限自用、不得商业销售。

   第二类:科普仪器设备与展品

   限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具体清单由科技部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企业不能自行判断国内不能生产,必须等待官方清单发布后方可申报免税。


资格认定流程

   13号文建立了中央与地方两级核定机制:

   国家级名单:由科技部直接核定,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相关部门;

  地方级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及直属海关联合核定,函告所在地海关。

   重要时间节点:

   第一批名单自202611日起生效;

   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抵扣情况表》)。

  这意味着,即使单位在20261月已进口商品并缴税,只要在首批名单公布后30日内提出申请,仍可退税,但前提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尚未抵扣。若已抵扣,则仅退关税部分。


企业实操关键点与风险提示

   1、免税≠自动享受,必须完成资格认定

   未列入科技部或省级核定名单的单位,即使从事科普活动,亦不得擅自申报免税。建议相关单位尽快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进口商品用途受严格监管

   免税进口商品按减免税货物监管,海关将跟踪使用情况。若挪作他用或用于商业销售,将被追缴税款并可能面临处罚。

   3、凭证管理要求高

  申请退税时,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资料合规。

   4、年度复核机制

   享惠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若科普开放天数不足、无专职人员或停止科普活动,将被取消资格,自函告之日起停止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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