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受雇关系认定
需明确支付对象是否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人员”。例如,劳务派遣人员若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可计入工资薪金;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则作为劳务费支出。
委派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等是否构成任职受雇关系,需结合岗位、考勤、管理等因素判断,而非仅依据劳动合同签订方。
合理工资薪金判定
企业需制定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且制度需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工资发放相对固定、调整有序。
若工资水平超出当地平均工资的300%,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工资的合理性。
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代扣个税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部分企业将补贴、津贴等计入工资薪金但未代扣个税,导致相关支出无法扣除。
预提工资扣除时点
企业预提的工资薪金,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发放,方可税前扣除。未发放的预提工资需纳税调增。
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区分
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否则,需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股权激励与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
股权激励支出需在行权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雇佣残疾员工的企业,可对支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但需取得残疾人证件、实际支付工资并留痕。
工资薪金总额计算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限定数额,超支部分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