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发展数字经济的相关政策
推动发展数字经济
1.推进数字产业化。云应用平台(云应用服务商)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1000家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家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已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年度纳税销售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且年纳税额分别达到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鼓励产业数字化。工业企业软件系统应用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软件(不包括使用软件相关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服务、实施、培训费用等)或当年实际使用的公有云资源及服务等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30%以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上级经信部门组织的信息化相关展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展位费50%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加大信息化示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上云等)示范(试点)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等)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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