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换发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更新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清卡、退票等信息。
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去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