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的要求,并就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解读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以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加工企业,将进口的料件做成成品,没有进行出口,而是内销到国内,需要按成品适用的税率及成品的内销价格计征关税。新政策实施以后,区内企业可以根据对企业自身有利的方式,选择按成品或者按料件适用的税率及内销价格计征关税税款。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此前已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显示,这项制度作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后首批优惠措施,实施一年多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助力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天津海关共审批完成选择性征税业务198票,累计为企业节省税款成本45.61万元。
内销选择性征税这项政策利好于企业,而且未来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