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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延续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延续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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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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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延续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相关政策。

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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