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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范围已明确

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范围已明确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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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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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明确《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中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范围。

通知明确,《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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