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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五大外贸政策落地 减费降税利好进出口企业

9月1日起五大外贸政策落地 减费降税利好进出口企业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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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将有五项涉及外贸发展的政策或规章实施,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全国海关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利好我国进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标准,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

新办法侧重于管,税务机关将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评估核查,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对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便利,九成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审核将明显提速。

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地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

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转结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全国海关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

9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正式推广汇总征税核批作业无纸化,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新型征税模式,自去年7月起在全国推广。在该模式下,海关改革了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作业模式,实现了“先放后税, 汇总缴税”。有助于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同时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提高运营效益。

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主页(www.chinaport.gov.cn)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通汇总征税和申请变更备案资料。仅通过网上操作,企业即可完成汇总征税申请、资格评估结果查询、备案资料变更、接收《取消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等业务,操作方式更为便捷。海关打破关区樊篱,实施税款总担保“一份保函全国通用”,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多个直属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此举将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和运营成本,提升通关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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