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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税务规则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税务规则 财税专家郭英杰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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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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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但对虚开行为的严管重罚,在购货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引起严重的税企对立。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因此,纳税人在把握和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谨慎,防范定性错误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规则一:三流一致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强调,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规则二:征补税款已抵进项税或出口退税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规则三:依法追缴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规则四:重新取得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第一条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规则五: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2007]1240号)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三钢闽光公司予以追缴的上述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规则六:事前知晓,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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